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培养学院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的核心载体,是契合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科竞赛组织管理,提升竞赛育人实效,打造贴合学院办学特色的竞赛培育体系,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专业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学术团体或高校等单位主办、与学院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学科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全院在读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学科竞赛实行学院统筹、二级学院(部)主责的两级管理模式;各项竞赛工作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负责竞赛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和整体督查。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竞赛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作为学科竞赛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竞赛活动年度计划,负责竞赛等级认定。
(二)负责竞赛信息收集、通知发布、校内协调、过程监
控等工作,审核各类竞赛文件,确定竞赛实施单位。
(三)编制年度竞赛经费预算。
(四)考核竞赛过程与成效,协调解决竞赛过程中有关组织管理问题,审核竞赛获奖及奖励金额,做好补贴核拨工作。
(五)负责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工作等。
第六条 学院按竞赛类型实行归口管理,结合学院学生培养特点明确责任分工:
(一)以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为主的竞赛由教务处牵头管理;
(二)“挑战杯”等系列竞赛由团委牵头管理;
(三)职业规划、就业技能类竞赛由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牵头管理;
(四)所有竞赛均由相关二级学院(部)或单位具体承办。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成立学科竞赛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担任,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竞赛动员、报名、选拔、培训及参赛指导等工作,落实参赛师生安全教育,保障竞赛所需场地、设备等基础条件,同步做好竞赛资料整理归档、赛事总结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应做好学科竞赛的宣传动员工作,教务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协助相关承
办单位落实实验室、设备和竞赛所需场所等条件。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学科竞赛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竞赛等级划分
第九条 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行业背景和高校参与情况,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为主要依据,结合学院办学特色及专业建设需要,将学科竞赛由高到低认定为I、Ⅱ、Ⅲ三个级别,各级别分别划为甲、乙两个等第,其中I乙又分为A、B两个等级。各二级学院(部)自行举办的校内竞赛纳入学院竞赛管理,不列入本级别等次范围。
第十条 结合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和区域产业需求,重点认定能有效提升学生实践技能、就业竞争力的竞赛项目,具体认定条件为:
(一)I级竞赛:教育部认可的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目录部分榜单,榜单来源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
(二)Ⅱ级竞赛:主办单位为国家部委直属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厅局级部门或全国性专业团体;赛事覆盖全国或多个省份,有多所高校参与,具备省内或区域内选拔环节;在行业内或区域内影响力大,能有效对接岗位技能需求的竞赛。
(三)Ⅲ级竞赛:主办单位为省级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团体、行业联盟或市级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对竞赛等级实行动态分类管理,贴合学院专业设置特点,明确认定权限和申报限额:
(一)I级竞赛由学院竞赛管理办公室直接认定。
(二)Ⅱ级及以下竞赛由二级学院(部)参照上述条件确定具体竞赛项目分级,并报学院竞赛管理办公室组织认定。
(三)申报限额:各二级学院(部),Ⅱ级甲等竞赛项目数不得超过本学院专业数量,Ⅱ级乙等竞赛项目数不得超过本学院专业数量的两倍,Ⅲ级甲等竞赛项目数不得超过本学院专业数量的三倍,Ⅲ级乙等竞赛项目数不限;马克思主义学院按1个专业数量、公共教学部按2个专业数量(不含体育)进行计算。
(四)因学院事业发展确需新增认定的竞赛,由学院竞赛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定级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由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处按各自归口职责负责相应竞赛经费的管理,鼓励竞赛承办单位多渠道筹措竞赛经费(如企业赞助竞赛等)。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主要用于竞赛报名、师生参赛差旅、竞赛训练耗材、小型实训设备购置、项目评审、竞赛运行管理等必要费用。其中,I级甲等、I级乙等A竞赛的学生预赛及决赛报名费,均由学院专项经费统一承担;对于有省级预赛选拔环节的I级乙等B及Ⅱ级竞赛,其决赛阶段的学生报名费由学院专项经费统一承担。竞赛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的差旅费按《苏州
科技大学天平学院国(境)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由学院专项经费统一承担。对I级甲等和I级乙等部分竞赛项目,给予相应的竞赛补贴,补贴标准详见《best365中国官方网站学科竞赛补贴标准》(附件1)。
第十四条 未纳入学院竞赛认定目录的竞赛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学院专项经费。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十五条 学院对获得Ⅲ级甲等及以上竞赛项目的部分获奖等次的学生和指导教师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best365中国官方网站学科竞赛奖励标准》(附件2),奖励分为学生奖励和指导教师奖励。
第十六条 学生奖励具体规定为:
(一)团委依据学院相关规定,为获奖学生认定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
(二)同等条件下,竞赛获奖学生在转专业、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评优评先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暑期参加学科竞赛集中培训的学生,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培训经历可替代暑期社会实践。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奖励具体规定为:
(一)教师指导的获奖竞赛项目纳入教师教学业绩考核,作为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同一指导教师指导同一赛事多个获奖项目的,按学院规定的奖励数量上限计算奖励,具体限额见附件2。
第十八条 竞赛奖励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同一项
目在同一竞赛中有多个等次获奖的,按最高等次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
第十九条 未进入学院认定目录的竞赛项目奖励办法由承办单位参照学院标准自行制定,经费自筹。
第二十条 学院将各二级学院(部)学科竞赛组织成效、获奖情况列入年度教学工作状态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以best365中国官方网站名义参加的各类竞赛,其参赛作品(含设计、作品、论文、专利等)的所有权归学院所有,学院可将作品用于教学、宣传、校企合作展示等非商业性活动,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二十二条 所有竞赛获奖证书须整理扫描,交至竞赛管理办公室存档。各二级学院(部)同步整理竞赛成果资料,建立竞赛成果档案,推动竞赛成果与专业教学、实训课程的融合。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科竞赛认定目录实行动态审核制,每年予以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团队项目指2人及以上参赛的项目,个人项目指单人参赛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best365中国官方网站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苏科大天〔2019〕6号)同时废止,学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学科竞赛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竞赛管理办公室(教务处)牵头解释,院团委、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按管理条线配合解释。